「重大消息」山西高院维持脑溢血48小时内脑死亡认定为工亡的裁定。

山西高院维持脑溢血48小时内脑死亡认定为工亡的裁定。


原作者陈剑锋,北京市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年1月1日大年初一,我所长虹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团队继续研究中国裁判文书网上48小时内发生脑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伤死亡的成功案例。当地高等法院。


近期,我们团队研究了河南省高院、河北省高院、广西省高院等高院的判决,发现不少高院支持在48小时内判决脑死亡为工亡。


由于韩国《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复苏失败后48小时内死亡”的死亡标准,不少高等法院为了保护弱势阶层的利益,做出了有利于工人的解释。


中国裁判文书网还发现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成功判决脑死亡因工死亡的案例。


2017年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金行神第320号行政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据原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刘某于2015年9月22日上班时间、上班途中突然发病。在现场急救和医院抢救过程中,他无法自主呼吸,10月3日,在药物和医疗技术的持续支持下,他的心脏完全停止了跳动。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全程医疗手段的持续干预,极少数患者的生命体征能够持续超过48小时。出去。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从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刘某因病猝死属于工伤事故的法律情形。这符合立法宗旨,撤销不予认定再审申请人工伤事故的决定,裁定并无不当。请求再审的理由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且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依法进行审理,故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判决书网上尚未查到陕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晋四线兴中165号行政二审判决书。


注本文为北京长虹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撰写的第971期工伤文章原创。


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有文字均为原创文章,作者:admin

No Comment

留言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感谢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