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神分享」河南省高院公布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猛犸新闻东方金报编辑鲁智鸥/图文并茂


4月23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9年河南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件代表性案件。这些案件是省高院在2019年全省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精选出来的。10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洛阳中冶建材装备有限公司、福建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祝马店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私进3679号民事判决书】


事件概要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我省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承担多项国家科技项目,拥有200多项核心专利技术。我国“机器人码垛机、全自动高压灭菌砖生产设备”荣获“国家重点新产品”等多项殊荣。洛阳中冶建筑材料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中冶)是中冶集团100%股东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全资子公司,多年来生产新型墙材设备,出口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8年8月,中冶洛阳砖厂开业驻马店某公司使用的机械和码垛机,我们在发现该设备涉嫌侵犯福建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口的“码垛机械手”发明专利后,进行了证据保全。洛阳中冶对涉案产品的销售信息进行公证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福建科技公司网上宣传中明确提及的事件有关,责令福建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支付人民币20万元赔偿金,并责令赔偿袁某损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福建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洛阳中冶的相关专利发明权,并福建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判决洛阳中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典型含义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动力的基本保障,是竞争的关键要素。河南作为新兴经济产业地区,科技创新是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码垛机械手”发明专利大大提高了墙材生产效率,解决了困扰行业的题,提升了产品质量,迅速推动行业“机器换人”的速度。如果市场侵权行为得不到遏制,企业将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保护知识产权就等于保护创新,法院的本案法律判决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强化了对技术创新的司法保护,为优化法律环境奠定了基础。两者对于科技创新、推动创新创造都具有重要意义。


2、河南吉春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园林工程公司侵犯新品种权纠纷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


事件概要河南西济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济春园林)成立于1997年。2014年6月27日,国家林业局授予自主研发的新品种新品种权。园艺品种“世纪春1号”。“世纪春1号”市场评价较高,荣获“最具商业价值苗木”、“最具发展潜力苗木”等多项苗木项。2018年,四季春园林以河南省园林工程公司为被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河南省园林工程公司停止侵权,责令所有侵权四季春一号大紫荆花(四季春一号)。1).1颗巨紫荆)并请求下令支付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申请,依次进行了现场勘察、证据保全、鉴定等程序,组织当事人多次现场分析案件情况。并向当事人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经多次解释法律后,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河南园林工程公司主动停止侵权,并赔偿四季春花园损失55万元。经过调整解决了这个题。


典型意义本案是河南省首例园艺林木新品种权诉讼案件,通过本案的审理,明确了园艺林木品种侵权的认定标准,从而完善了司法体系。预计会的。保护园艺林树种,加强园艺林树种司法保护。提高园艺、林业行业***意识,营造植物新品种***良好氛围,推动植物新品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祝愿林业健康发展。


3、洛阳旭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石化公司、山东省装备制造公司与第三人程某某等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1号】127、Yu01民初,2019]


案例概要洛阳西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西昌公司)成立于1994年1月。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石油化工及节能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及安装。我公司开发并申请了多项与“换热器”领域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其中一项名为“一种曲板式换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技术为主要用于石油化学工业,正在被利用。促进冷热流体之间的热交换。2016年5月11日,洛阳某石化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U型流道板式换热器”发明专利。该公司为专利权人,发明人为程某某。该专利于2017年12月1日获得批准并公布。专利证书记载,该专利是解决“曲板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中存在的题的专利。2018年6月6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山东省装备制造公司。洛阳西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发明专利权是否属于洛阳西昌公司。一审法院裁定,发明人程某某及专利证书所列第三人程某某、王某某均曾在洛阳旭昌公司工作,后又在洛阳石化公司工作。在洛阳小厂公司工作期间,主要从事销售工作;程某峰、王某等在洛阳小厂公司工作期间,主要从事研发工作,参与专利相关研发项目。诉讼。程某某未参与涉案专利相关的研发工作,没有积累涉案专利研发经验,不具备基于现有技术进行创新的能力。王某离开洛阳瑞昌公司不到一年就参与了本案相关专利的研发,程某峰离开洛阳瑞昌公司不到两年就参与了本案相关专利的研发。“两年内获得的专利权归洛阳西昌公司所有。”因此,本案专利必定是王某在洛阳旭昌公司工作期间创造的职务发明,程某峰“辞职”。承诺退休2年内所有发明创造均归洛阳瑞昌公司所有。一审法院裁定,本案涉及的“U型流道板式换热器”发明专利权属于洛阳瑞昌公司。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不服,不服,结案。


一般含义发明创造是复杂的智力劳动,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经历从构思提出、研发表现、实验验证的全过程。员工从事单位的研发项目后离开原单位一段时间后,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往往与原单位的工作密切相关。近年来,“老雇主”对前雇员提起诉讼的案例屡见不鲜,而前雇员离开公司后,往往利用在“老雇主”学到的技能创造自己的发明并申请专利。根据韩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员工跳槽、退休、跳槽、终止劳资关系后一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涉及以下内容在本单位履行职责或者完成本单位交办的任务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必须属于本单位。本案中,程某峰、王某系洛阳瑞昌公司原员工,在原单位从事与涉案专利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在离开公司不到一年后做出上述决定。与原单位有关的发明创造或者原单位在承诺保密期限内进行的研究开发工作,属于原单位。本案判决依法保护了原研发单位的知识产权,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就是创新的保护理念。


4、陕西出版公司陈东山与中州出版公司、地区办事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1959民一1号民事判决书】]


事件概况1933年,开封开明印刷局出版了《金式太极拳图解》。作品内容如下作者陈鑫,编辑陈雪媛、陈春元,合着陈淑珍、陈金傲、陈少东。陈少东于1995年去世。陈东山、陈东海是陈少东的儿子。2016年,地方志档案馆与中州出版社签署图书联合出版协议,中州出版社同意帮助地方志档案馆出版《晋式太极拳图解》一书。稿件已得到特定地区史料办公室认可,符合出版要求,不侵犯他人版权或引起任何相关纠纷。2016年6月1日,中州某出版社出版了《晋式太极拳图解》一书。比对结果显示,本书为1933年开封文明印刷局出版的《金式太极拳图解》的重印本,并注明了作者、编者等信息。陈东山要求出版社和中州地方历史档案馆停止侵权,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中州某出版社停止出版1933年版《陈式太极拳图解》,当地历史档案馆赔偿陈东山及山西某出版社经济损失5万元。它是。当地办事处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含义晋式太极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瑰宝,在国内外有很大影响。《晋式太极图》于1933年由凯明书局首次出版,对太极文化的弘扬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史料管理机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完整复制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利。本案明确,著作权法规定,对作品的修改构成协议,参与人必须是修改作品的著作权人,部分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版权人有下列行为时我明确表示这是不可能的。行使你的权利。


5、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户外用品公司、泉州商贸公司、中山科技集团公司、郑州商贸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1号民事判决书】国121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第11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概要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拥有“”、“”等多个商标,其“骆驼”牌系列产品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声誉。2019年5月7日,公司起诉户外用品公司、泉州商贸公司、中山科技集团公司在郑州商贸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诉侵权产品已售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和泉州商贸公司也因上述四家公司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骆驼”一词,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户外用品公司、泉州商贸公司、中山科技集团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郑州商贸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侵犯商标专用权。泉州一家户外用品公司兼贸易公司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使用“骆驼”一词作为公司名称,造成不正当竞争。对应法院责令户外用品公司、泉州商贸公司、中山科技集团公司、郑州商贸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产品。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更名并支付赔偿金300万元。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典型含义当企业面临“名牌”、“搭便车”等行为时,可以通过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是市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商号法律保护的典型案件,侵权人明知他人企业名称档次较高,仍严重侵犯商标权,抢注他人企业名称的文字内容。出现相互不正当竞争的,增加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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