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计划生育条例最新,我想听听你的意见!关于大连市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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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就《大连市贯彻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


大连市实施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关于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


为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委起草了《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们热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社会公众积极就《辽宁省大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发送至dlrkjtc163com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请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5号,留下您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期间于2022年5月22日结束。


大连市实施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促进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市的居住在本市的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政策。


市、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中等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在长期。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地方政府派出的行政职能机构依据许可负责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人口项目。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配合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程。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在本单位、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制定计划生育法规。实施的。这些措施提供补偿和优待,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和辖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状况。


第七条卫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知识。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对学生进行人口理论教育、经期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性教育等。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规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节育


第九条促进适龄结婚、生育、健康和教育。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一对拥有三个孩子的夫妇,如果其中一个孩子死亡或被诊断患有残疾,则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的孤儿、残疾儿童、遗弃儿童不计入出生人数,但收养的儿童计入出生人数。再婚夫妇再婚前出生的子女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卫生部实行出生登记服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服务。


依法生育三子女以下、计划怀孕或者怀孕、生育后,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夫妻户口簿、结婚证、居民登记证、结婚生育誓言等。政府。出生登记在配偶一方户籍所在市、道政府机关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可到乡、面人民政府或镇、面政府机关免费办理出生登记他们目前居住的地方。应该是。负责。


建议您在怀孕前或怀孕前3个月内登记孕产服务,以确保尽快获得所有孕产妇保健服务。


第十一条涉外婚姻子女,包括台湾、香港、同胞和留学同胞,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卫生、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出生证明、儿童免疫、户口登记、医疗保险参保、社会保障等工作联合办理。办卡申请等


第三章补偿和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支持生育、保育、教育。


我们建立了根据孩子数量的家庭抚养补贴制度。


对申请公租房的未成年子女较多的家庭,可纳入租金优先分配范围,并在选房时予以适当考虑。


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校外培训负担,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


为因生育而中断就业的妇女提供公共就业培训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决定支持婴幼儿照护的弹性休假和灵活工作安排,帮助员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


用人单位为参保女职工提供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指导监督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其他减轻家庭生育、育儿、教育负担的支援措施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托幼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力资源等措施,推动建立综合性托育服务体系。对提供综合幼儿服务的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幼儿园、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鼓励和支持幼儿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能力,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设相关专业。


第十五条托儿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必须符合托儿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登记后,托儿服务提供者必须向当地和县卫生部门提交记录,登记部门必须立即将相关登记信息转发给当地政府卫生部门。


民政、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应急服务、公安等部门和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城市和农村地区建设、改造时,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儿童活动场所和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母婴设施,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孕妇提供舒适休息的环境,设置女职工保健室、女职工休息室等设施。孕妇、哺乳室。婴儿护理和母乳喂养。


第十七条本市逐步完善计划生育补偿扶持机制,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保障、赡养、养老等方面给予支持。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施补偿扶持动态调整机制和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持标准。


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标时,依法享有的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费和励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八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可以额外享受7天的婚假;参加婚前健康检查的,可以额外享受3天的婚假。的婚假。婚假日。


按照本办法规定生育孩子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额外享受60天产假。该男子有权享受20天的护理假。


有3岁以下子女的夫妇每年可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的夫妇,如果在60岁以后接受住院治疗,孩子所在单位将支持孩子的照顾和陪伴,并向孩子提供总计1000万韩元的补助金。我们每年允许的护理假不超过15天。


上述假期期间,工资照发,津贴不变。


第十九条取得《单亲荣誉证书》的城市居民,享受以下待遇


自取得《独生子女家长荣誉证书》当月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独生子女家长每月可获得10元以上一次性励或2000元一次性励。


独生子女父母有单位的,独生子女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支付50%;一方无单位或死亡的,另一方须全额支付双方无工作单位的,由区、县全额支付。


职工退休后,单位每月给予10元补助或一次性补助2000元。


对于从未工作过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直接向有户籍社区申请的失业人员,区、县财政部门补贴按照用人单位的雇员标准支付。


第二十条取得《外国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从获得《独生子女家长荣誉证书》当月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独生子女家长每月一次性获得10元以上励。由市、地方和县财政支付。


我们为儿童提供日托、学校教育、医疗、就业、服兵役等期间的照顾。


把护理作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支持对象,从资金、技能、教育、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护理服务。


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照顾。


第二十一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的夫妇,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以上残疾,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以下好处。从。得到好处


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国家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按全额基本工资领取退休金;国家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领取一次性补助。已按规定领取全额遣散费或一次性补助的,每月增加10元。


如果您是企业职工,退休时,单位一次性给予3000元以上补助。


城市居民,发给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未工作过的人员,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的失业人员。位于。区、县财政按三年以上缴纳,补助金额为1000元。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和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年满55周岁的女性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人保障户条件,依法享受五人保障户各项。


未生育过的夫妇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单位对取得《单亲荣誉证书》的夫妇给予励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


计划生育励和补贴纳入企业工资管理,并依法在企业税前扣除。


第二十三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201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1个或者2个女孩的户籍在本市的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在1岁以上老的。年满60周岁的,市、区、县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每人每年提供960元以上的励和扶持。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继续享受原农村计划生育励和优惠政策,并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待遇。


第二十四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本市有子女并有户口的夫妇,以及201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夫妇,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无子女夫妇的女儿年满49岁,向每对夫妇一次性发放抚恤金,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每年发放补贴,并赠送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对独生子女依法被诊断为以上残疾且不再生育的夫妇,其女儿年满49周岁的,按规定每年向每对夫妇发放补助金。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在地方政府层面,医院医疗费用保险是作为礼物提供的。


如果您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依法被诊断为3级或以上残疾,并且您可以再次生育

一、中山社保生育怎样报销多少?

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遗产继承的,需一次性缴纳300元。


-2。引产需一次性缴纳1500元。


-3。经产道分娩需一次性缴纳3000元费用。


-4。剖宫产或多胎(含剖宫产、多胎)的,一次性支付4000元。


二、中山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二、享受助产生育津贴的条件和材料


一、中山市生育保险费退还条件


被保险人获得妇产科医疗费用报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们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


-2。参保人须按流产或新生儿出生日期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上,包括流产、引产、分娩、剖宫产当日的原缴费。


2、中山市生育保险报销费用


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遗产继承的,需一次性缴纳300元。


-2。引产需一次性缴纳1500元。


-3。经产道分娩需一次性缴纳3000元费用。


-4。剖宫产或多胎(含剖宫产、多胎)的,一次性支付4000元。


三、中山市孕产保险缴费及享受时间规定


-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妇产科治疗。


-2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按上述固定金额的30%缴纳。


-3.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12个月的,将支付上述固定金额的100韩元。


三、广东中山生育津贴标准?

中山市生育津贴补偿标准如下。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正常分娩、早产且怀孕不满7个月的,发给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产妇补助增加半个月。生多胎时,增加一胎时产妇补助增加半个月,其中怀孕3个月。1、怀孕7个月,流产、引产、支付1.5个月生育补助、怀孕31个月内因病理原因流产,提供1个月生育补助。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月平均生育保险待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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