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拘留所,《看守所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很多人都想知道成都铁路拘留所和这样《看守所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的题,但是又不知道真假,小编为你详细的讲解吧!


一、《看守所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的设置和管理,对在押人员进行纪律教育,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羁押工作顺利执行,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看守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看守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本系统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护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在押人员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在押人员,或者指导在押人员。或纵容他人侮辱、体罚和虐待在押人员。


在押人员必须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看守所应当公开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下列人员应当在看守所羁押


曾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审查的人员、依法被决定、判处驱逐出境的人员、或者被依法决定驱逐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可能会被关押在看守所。


第二章设置与保证


第六条看守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并按照机关设置顺序设立。


设置或者撤销看守所,应当听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设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归档;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撤销看守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在区、县、市、县设立若干看守所,集中关押在押人员。其管辖范围内的旗帜。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辖区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看守所停止羁押在押人员。


第七条看守所名称为省、市、县看守所。铁路、交通、林业系统公安机关设立的看守所名称为铁路公安局看守所,公安边防部门设立的看守所名称为铁路公安局看守所公安边防总队看守所。


第八条看守所按照规定设所长一名,副所长两名以上,并设政委或者指导员一名。


第九条看守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羁押、矫正、监视、检查、技术、会计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和协助看守所综合文秘工作、教育培训、心理治疗、医疗保健、监控技术、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服务人员,承担看守所内的杂务工作。


第十条拘留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看守所应当配备武器、警用装备、交通、通讯、信息、技防、教育、训练、文体、应急处置、心理矫正、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设施。按照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在押人员供给经费等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财政。看守所的预算并得到充分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审查在押人员伙食、医疗等生活必需品的标准。


第三章拘留


第十三条看守所以作出拘留决定、判决的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拘留决定、拘留审查决定、恢复执行拘留决定、驱逐出境决定为依据。拘留审查、驱逐出境或驱逐出境。被拘留者被拘留时持有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件。


异地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依据羁押决定机关的羁押决定书、需要异地羁押的书面说明以及羁押机关的批准程序羁押。看守所由公安机关主管。


看守所将被拘留人交异地办案机关暂扣的,必须经该看守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并凭拘留决定的法律文书拘留。-制作机关或其他相关保管证明。暂存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


铁路公安机关确有困难决定将行政拘留人移送本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看守所执行的,可以在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看守所执行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件。


第十四条看守所拘留人时,应当查验被拘留人的工作证件和法律证件,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


第十五条看守所收押在押人员时,必须检查其人身和物品,严禁携带违禁品进入看守室。


在押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和现金由看守所集中登记、保管。看守所民警应当当面清点被拘留人的物品和现金,并填写被拘留人临时物品和现金的收据,注明物品和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性等。看守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应当共同签字确认。


发现在押人员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看守所应当填写在押人员违禁品和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并由被羁押人、看守所签字确认。警察和被拘留者。经领导批准后,将案件移送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看守所羁押被拘留人,应当由两名以上警察执行。对女性在押人员的体检应当由女警官进行。


第十六条被拘留人在看守所关押时,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入境时填写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有身体损伤或者异常情况的,看守决定机关应当出具有关情况说明,看守所应当对受伤情况或者异常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与看守所确认。送押者和被拘留者的签名。


第十七条看守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发出可能错误拘留通知书,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看守所。


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拘留,发出不拘留通知书,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16周岁以下或70周岁以上;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且首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怀孕或哺乳一岁以下婴儿;


被拘留检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其他不适宜拘留审查的情形。


收押后发现被拘留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应当立即发出建议单独处理通知书,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看守所。


第十九条看守所在拘留期间或者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出建议暂缓拘留通知书,并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暂缓拘留决定


患有精神疾病或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


无法照顾自己;


如果不进行治疗,这种疾病短期内是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终止拘留的决定,并通知看守所。


第二十条发现在押人员有吸食、注射成瘾行为的,看守所应当提请看守所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或者强制戒的决定。隔离戒。


对因吸食、注射被行政拘留的人员,看守所不具备戒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所可以代为实施行政拘留。


第二十一条看守所拘留被拘留人后,应当向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开具拘留收据。


第二十二条看守所拘留被拘留人时,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照法律和拘留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享有的权利。


拘留决定机关拘留被拘留人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二十三条看守所收押在押人员时,必须填写在押人员登记表,收集在押人员的基本信息、照片等信息,并录入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看守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看守所应当安装、使用监控录像等技防设备,对在押人员进行实时、全方位的安全监控。监控视频数据至少保存15天。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受伤,可以向国家提出赔偿要求的,看守所应当销毁并扣留相关监控录像资料。


第二十六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出入登记制度。非院所工作人员进入看守所范围,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并由院民警带领。


第二十七条看守所应当建立看守所领导带头、两名以上民警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坚守岗位,加强检查监控,发现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二十八条看守所应当建立交接制度。交接人员应当现场报告在押人员人数、看守室管理状况和注意事项,并签署值班记录。


第二十九条看守所应当根据被拘留者的性别、成年状况以及其他管理需要,分别收押、管理。


对被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采取现场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与其他在押人员分开拘留、管理。


对女性在押人员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警官进行。


第三十条看守所在羁押期间根据被拘留者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看守所实行看守所管理的惩教警察负责制。各看守所除配备主管警察外,还应当配备协管警察,负责对在押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惩教民警应当熟悉所负责管理的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案情、思想动态、工作表现等。


第三十二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并执行在押人员的管理制度和生活制度,规范在押人员的行为,合理安排在押人员的生活、学习、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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