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介绍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以及一些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或者冒他人风险,迫使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排除法律责任和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重要规定。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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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还执行吗?废止了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也同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照适用“经济补偿措施”。本法施行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已存在的,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连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于本法施行后续订,并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时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时或施行后终止原有劳动合同,依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期限如下。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期限,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计算。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必须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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