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值班室管理方案,24小时应急值班管理制度?

本文详细介绍疫情期间值班室管理方案的题和一些24小时应急值班管理制度?相关的话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本文目录

一、24小时应急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街道应急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班子成员轮流值班。值班地点位于街道办事处1号楼101室,24小时值班。


电话


第二条街道应急办及时接听电话、接受传真,掌握街道内外有关重大情况和其他形式的重要动态信息。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报告;


区报告与紧急公共事件有关的事项。


第三条街道应急办公室保障街道办事处与区委、区政府、村、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畅通,并对各村、部门单位进行指导。


监督值班管理工作,检查并报告全街道值班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村、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和节假日值班工作


换岗。


第四条应急管理值班工作必须准确、及时、保密、文明。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领导指示。


工作要有原则、灵活。


第五条执勤人员应当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严谨细致、热情周到、雷厉风行、坚决果断。


流行作风需要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综合文字功底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值班人员应善于辨别来电真伪,谨防上当受骗。对可疑电话,应及时联系相关村社区或部门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措施。


第七条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人接班、换班或者请假的,必须经值班领导批准。


第八条执勤人员在执勤工作中,必须按照“及时、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主动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突发事件和重大情况,对突发事件及时作出反应。


加强舆情分析,认真处理相关事项。事件发生前、发生中、发生后要及时向有关街道领导报告。


第九条值班记录必须准确、及时、简洁、完整,字迹清晰、页面整齐。


第十条值班人员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始终坚持“快、准、彻底”的原则,认真研判,及时报告。对于特别重要的,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以及事件本身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信息,或者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为了获取信息,值班人员必须掌握情况,上下沟通,联系内外各方,左右协调。特别是在事件发生的初期,一定要按照领导的指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应当准确记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内容,进一步详细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例如


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人员伤亡、涉及范围、影响程度等可以方便地向街道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值班人员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必须按照程序迅速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填写值班信息,向相关街道领导汇报,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情况。


领导批示精神迅速传达到相关村、社区、部门。


第十三条值班人员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和情况,做好通知有关单位赶赴现场应急救援的准备。


第十四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值班室立即进入战备状态,必须成为连接上下层的通讯枢纽,保证各方沟通顺畅。


准备赶赴现场的车辆应携带无线通讯等应急设备。


第十五条值班人员接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后,在处理过程中必须每两小时向上级报告一次事件进展情况。


值班人员必须在交接班时做好值班记录,防止延误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其他员工应打开沟通工具,保持沟通畅通。


第十六条根据领导指示,对善后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善后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向相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完毕后,所有材料将存档备查。


二、2017年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的管理,明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执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立在行政村的卫生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间建设、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定村卫生室设置规划,负责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全国。


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并负责监督管理。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卫生室。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审批、执业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稳步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机构规划建设、人员准入和执业管理、业务、服务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制药设备、绩效考核。


第2章功能任务


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以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村卫生室负责本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1。承担、参与或者协助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3。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1。疾病的初步诊断和检查,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断和治疗,以及康复指导和护理服务;


-2。为危重患者提供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3。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的转诊;


-4。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紧急手术止血和挽救患者生命的小伤口处理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下列服务


-1。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2。与其职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3。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负责宣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收集和报告信息,协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和筹资。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民族药、服务以及计划生育设备和药学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及审批


第十二条设立村卫生室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2。统筹安排,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3。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4。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村原则上应当设立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少、面积小的行政村可以与邻近的行政村共同设立村卫生室。房间。乡镇卫生院所在行政村原则上不需要设立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村卫生室设立审批、执业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挂号的诊疗科室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命名原则为镇名+行政村名+诊所-诊所、站。一个行政村有多个村卫生室的,可在村卫生室前添加标识名称。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者挂载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建设规模不得小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较多的,应当适当增加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配备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增设观察室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准备室、产房和住院床位。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的设备配备,必须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原则,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核查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核查。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当前和预期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地理条件等因素,村卫生室人员配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人/人。服务人口1000人。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必须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招收职业道德良好、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卫生院选派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计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培训、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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