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到期如何续展?

网友都是想了解一些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题,那么本文就对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到期如何续展?这样的题进行讲解,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本文目录

一、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到期如何续展?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到期后,需要换证。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需向发证部门申请换证。


2-准备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设备使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产品配方及工艺流程等。


3-申请材料准备好后,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厅或相关认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缴纳换证费。


4-相关认证部门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酌情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5、审查合格后,有关发证部门将在规定时间内核发新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防范措施


1-留意证书的有效期并尽快申请更新。


2、准备材料时,需要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3-收到新证书后,需要及时更新相关公告、宣传资料等。


二、操作饲料需要什么文件?

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颁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品的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颁发。


二是统一规定饲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申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现场受理、审查和审核,审查意见报农业部。农业部根据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作出是否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的申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并作出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委托生产,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受托方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还应当标明委托企业、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许可证号、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报告。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登记表,并将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登记。


三、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规范是什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实施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时,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不得核发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本《规范》或者生产工艺与本《规范》生产许可证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2、饲料企业、养殖户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配合饲料或全价混合饲料中限量”的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为满足动物的营养需要、提高饲料质量等,在达到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饲料添加剂的用量。


三、饲料企业和养殖户使用《饲料添加剂目录》中的铁、铜、锌、锰、碘、钴、硒、铬等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时,含有相同元素的饲料添加剂总量应符合规定。与此“规范中相应的元素”配合饲料或完整---


四、饲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加工生产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添加剂的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强化饲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生产、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微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体系,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批与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开发。


开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确保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批准申请,并提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信息


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开发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及污染防治措施;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渣消解动态和理安全评价报告。


申请批准新饲料添加剂时,还应当说明添加新饲料添加剂的目的和使用方法,并提供饲料添加剂残留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样品和申请材料报送全国饲料审评委员会。有效性和对环境的影响。


国家饲料审评委员会由育种、饲料加工、动物营养、理学、药理学、代谢、卫生学、化学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国家饲料审评委员会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审评采取审评会议的形式。审查会议应有国家饲料审评委员会专家9人以上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国家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以外的专家1至2名。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享有表决权。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记录,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阅并签字;如有任何分歧,应予以注明。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对评审材料保密,有回避理由的,应当主动回避。


国家饲料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样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审评结果,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但国家饲料审评委员会决定申请人应当进行相关检验,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审评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逾期不予颁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颁发证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同时,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为5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在监测期内的,不受理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其他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已投入生产3年以上的除外。


生产企业应当收集监测期内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影响的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跟踪监测。确认存在安全题的,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向中国出口尚未在中国使用但经出口国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由出口方驻华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驻华机构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并提供饲料、饲料添加剂样品及以下信息


商标、标签和促销应用;


生产地批准生产和使用的证明以及生产地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息;


主要成分、理化性质、开发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及污染防治措施;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渣消解动态和理安全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时,还应当说明添加饲料添加剂的目的和使用方法,并提供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查程序组织审查,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首次向我国出口已在我国使用并经出口国批准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逾期不予受理的。检验合格的,将样品送指定机构复验、检测;复审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5年。如果进口登记证过期,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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