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疫情案件指导意见,最高法院疫情指导意见二

上海一对夫妇想买房


合同签订后


卖家声称,由于疫情,他无法回国。


转移过程迟迟没有完成。


双方均告上法庭,各抒己见。


传染病是免疫力的“盾牌”吗?


案例介绍


流行病并不能免除责任,即使您无法阻止违约,您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11月


小林和他的妻子是通过经纪公司介绍认识的。


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签订


我们同意在2020年2月20日之前处理转账事宜。


逾期转让将导致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


小林夫妇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然而,从2020年1月开始,受到新冠疫情影响。


长期居住在加拿大的张先生


无法返回祖国并完成过境手续


2020年2月19日


经协商,双方通过传真签署了补充协议。


搬迁时间表已更改为2020年5月30日之前。


并且再次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张先生同意期满后回国或办理公证手续。


但在那之后


张先生尚未回国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


公证尚未出具


在小林夫妇的再三鼓励下,


至2020年6月


张先生刚刚完成公证委托。


2020年7月完成过户登记


双方因迟延过户而产生违约责任纠纷


小林夫妇将张某告上法庭。


他们认为,鉴于疫情,双方已就延期达成补充协议。但被告在出现需要回国或通过公证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再次违反合同,遂请求法院向被告支付13万余元赡养费。


上海长宁法院受理后,


将协调放在首位


原则是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我们积极为双方寻求调解。


最终,被告自愿缴纳罚款6万元。


双方达成调解。


法官解释法律。


审判长张勤


案例作者卢思杰


法官


2020年疫情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与疫情相关的民事诉讼指南。当事人约定因疫情影响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合同纠纷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综合考虑疫情的各种影响,地区、行业、案例存在分歧,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双方可以重新协商。法院要加强调解工作。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请求变更;一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后仍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涉及传染病的合同案件,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中,被告认为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按时办理转账,应免除责任。


事实上,由于COVID-19疫情的影响,原告和被告一直在协商延长转移登记期限,并于2020年2月10日,上海逐步复工复产。补充协议签订后,至5月30日,被告未准备回国履行或公证、委托他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准备履行合同。公证申请、委托手续等事实证明,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很快通过公证委托程序完成了过户登记。同时,考虑到被告作为普通人,无法准确预测疫情蔓延情况,可能抱有观望心态,为双方安排了多轮谈判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重要的是要记住,诚信履行是合同各方都必须遵守的原则。大流行并不是完全的免疫力。能否避免违约责任,取决于双方的表现和具体影响。的传染病。


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今天社区疫情案件指导意见的题就讲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最高法院疫情指导意见二相关话题,记得订阅收藏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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