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共同投资房产,朋友共同投资房产协议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再审五年的审理程序,周先生终于拿回了自己的房子,并将房产登记在了他的名下。


周先生与同事王先生共同在广州投资了一套房子,但王先生私下将房子卖掉了。周老师直到2017年才知道这个情况。为了拿回自己的家,他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旅。


2023年10月,他终于收到法院的文件,通过执行程序,房屋过户并登记在他的名下。


150万套房屋售价60万美元。


男子怀疑同事和其他人“恶意勾结”


南都小编了解到,周先生和王女士是同一部门的同事,2005年,王女士提出可以共同投资买房,然后转手赚。两人约定,于2005年10月2日在广州市海珠区红景园购买了一套房子。按当时折扣价购买的价格为471450元(含首付141450元、购置税等)。总费用155240元,双方各半。


当时,房子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两人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比例的房价。


后来,王先生提出退出,两人商定,周先生向王先生支付一定的投资款,两年后,房产证账户上的名字也改为周先生。然而,即使付款后,合同约定的内容也没有实现,王先生也没有提供任何协助过户的财产。


随后,2011年,王先生在未经周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以6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周某秋,当时该房子的市值超过150万元。周先生发现了这个情况。


2011年1月20日,王先生与购房者朱某秋签订了总价60万元的《广州市现房销售协议》。据房管局公布的档案显示,2011年1月30日,房屋登记转到朱某秋名下。


判决书显示,朱女士认为,该房屋自购买之日起一直由她管理、经营。王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购房者朱某秋相互勾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他于2018年11月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王先生、朱某秋诉至法院。法院要求确认两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王先生表示,他与购房者朱某秋不存在恶意串通,并已向购房者如实传达了相关房产的相关情况。在一场离婚财产纠纷诉讼中,她要向前夫支付30万元,梁律师借给她20万元。由于短时间内很难一次性还清房产,梁某提醒王某,前夫随时会要求她分割婚内购买的房子,建议她卖给王某。那人的财产。


购房者朱某秋是王先生律师梁某的母亲。朱某秋认为,自己作为买家是善意第三人,与王先生不存在恶意勾结。对于60万元的房屋成交价格,朱某秋称,这是由于王先生还有贷款剩余,改处理纳税题所致,实际成交价格为80万元。


一审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称,不符合起诉条件。


对于这起合同效力纠纷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王先生、周先生签订的合同以及原告提交的《鸿景花园房屋申请表》可以证明两人共同投资.对于相关房屋的购买,尚王女士对此予以证实,法院也证实了这一事实。


海珠区人民法院在前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中裁定,被告人朱秋的儿子梁某是王先生的代理人。梁先生肯定知道王先生的财产状况,包括相关房屋的情况。王先生还共同认定该房屋为杂项。因此,被告朱秋关于其因投资并签署弃权协议告知梁某而构成善意第三人的说法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信。


银行流水单中只明确列出了59.93万元为购买价款,剩余20万元用于不明用途,即使实际成交价格为80万元而非被告所说的80万元,也便宜得多比当时的市场价格。


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的销售行为具有串谋行为,损害了原告对该房屋的合法权益。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下无效,该房屋恢复登记在被告王先生名下。


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变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对原告周先生的起诉。广州中院裁定,虽然周先生声称已向王先生支付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金额,但由于王先生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一点,因此无法予以证实。周先生对该房屋拥有实际权利。


本案中,由于朱先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原告是房屋所有权人”的规定,因此其房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据不充分。违反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根据起诉书的条款,对周先生的指控被驳回。


广东高院改正二审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定,该房屋买卖行为存在主观恶意。


周老师表示,他不了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因此于2019年10月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认定,该房屋投资人之一周先生以房屋产权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明确涉案“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金额以及当事人是否实际享有涉案房屋产权,是案件实质审理的必要事项,并非检方认定的必要条件起诉书。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提起诉讼并予以纠正。


为此,广东高院作出民事裁定,纠正广州中院二审结果,指定广州中院再审本案。


再审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先生与周先生共同投资购买房屋,王先生随后承诺撤销对该房屋的投资关系。王先生的房子没有卖就卖掉了。Joo先生的同意显然构成了对Joo先生权益的侵犯。王先生、朱某秋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均存在主观恶意,双方签订的《广州市现房买卖合同》无效,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再次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法院执行后,转让已完成。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再审等程序,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房屋尚未登记在周先生名下。


朱先生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房子又恢复到王先生名下,他因此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这起诉讼也经历了一审、二审。一审法院判决,王先生须协助周先生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在周先生名下,二人承担过户费用各一半,王先生则需承担过户费用。周必须归还房子。向王先生支付8095478元。


一审判决后,王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二审纠纷的关键题之一是涉案房屋过户到周先生名下是否应予支持。


周先生与王先生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约定,周先生须于2005年11月29日之前向王先生支付投资款77620元,该房屋归周先生一人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周先生已向王先生支付了价款,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并判决王先生撤回购买联名房屋,并应协助办理相关房屋的过户事宜。周先生名下的案件,理由充分,可以成立。


2023年5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王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朱先生向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请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申请执行人的。


2023年10月27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下达《结案通知书》,执行后,该房屋登记在周先生名下。


一、和人合伙投资给工地供应建筑材料,说一个月一结算,是不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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